流审之后,检方继续指控,就要重新选择陪审团。
如果仍然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,那么检方可能就不会继续指控了,因为反来复去,代价非常之大,一个案子因此可能拖上好几年。
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华夏,如果也让陪审团审判,怕也会出现这种情况,因为一个事情,总是有人反对,总是有人支持,不可能大家意见都一致,再加上有人在那里巧舌如簧的讲给你听,你本来是支持的,也可能最后动摇了。
产后抑郁杀人,确实有着让人同情的因素,可同情与有罪之间有没有联系?
律师说有,陪审团里的人也认为有,这就不好裁决了。
所以西方的法律是保护坏人的,当然了,这种说法有人听了肯定觉得刺耳,因为他们准确的说法是,因为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指控者,所以就要保护被指控者,因而应当这么说,西方的法律保护被指控者,而不是坏人。
这种说法理论是存在的,因为我们可能不小心会违了法,成为了被指控者,但这种被指控者能与故意杀人抢劫相提并论吗?
世界不是一座冰冷的机器,同理法律不可能是一只精确的手表,不可能准确地界定到分毫不差。
如果我只是轻微违了法,你说警方违反了程序,然后法律保护了我,我最多占了一点小便宜,因为我确实违了法,让警方以后长个记性,把程序捋对了再来执法。
可如果我犯下了严重的刑事犯罪,最后因为警方小小的程序瑕疵而判我无罪,我肯定是狂喜啊,可是这样审判是相称的吗?
如果在华夏,如果一个人杀了人最后平安无事出来,老百姓怎么看,一定认为这人疏通了各种关系出来的,这中间一定存在腐败行为。
如果有人说,他没有关系,只是因为警方办案有瑕疵,最后没办法让他出来的,那么老百姓一定会骂警方不会办案,把杀人凶手放纵了。
看着对警方的约束很严格,可是你看老妹的警察经常对着在街上的普通人上来就是一梭子,直接打死了。
这是不是公正的?
正常情况下不应当打当事人的腿部,以治服当事人为目的吗,为什么要直接打死?
这一打死,直接省了好多事了,在这个时候,好像没有律师对警察的做法提出质疑,好像有好多人还叫好呢,觉得这样做是非常好的,华夏警察应当这样学。
可在大家看来,无论这人在街上一时冲动做了什么,至少是一条生命吧,就这么一梭子打死了,人家的家属不悲伤吗?
那边被抓起来的杀人凶手判不了死刑,一边在街上喝醉了酒的醉汉就这么被打死了,一相对比,总感觉有些滑稽。
华夏人和西方不一样,一直追求的是实体正义,信奉好人有好报,坏人有坏报,不是不报,时候未到。